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金东区税务局“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规范“巾帼文明岗”管理,促进区局“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区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以提高妇女素质和塑造女性形象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 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 结合行业发展要求, 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构建和谐金东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充分体现职业文明、创造突出工作业绩的先进集体。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五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60%以上,而且岗位主要负责人为女性。除专业市场等特殊领域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第六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创建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计划中,明确创建目标,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有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  岗位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技能熟练,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发扬“四自”精神,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有获得岗位能手、服务之星和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八条  工作场所标识明显。有便民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工作环境保持整洁、美观,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九条  岗位文化建设突出。有明显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并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十条  创建活动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队精神,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第十一条  工作创新,业绩突出。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评价好。

第十二条  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的考核内容和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  品牌建设意识较强。能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和建立电子台帐,提升创建水准。

第十四条  学习培训制度完善。要有学习培训计划,并将培训交流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社会责任意识强。“巾帼文明岗”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巾帼文明岗”成员中的女性都为巾帼志愿者,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活动。

 

第三章   申报认定  表彰激励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原则上,申报国家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省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申报程序:争创岗必须在争创的基础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向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提出申报。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认定、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要认真全面。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帐管理、服务质量、现场情况和网络建设;三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成效的评价;四要对申报集体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和“巾帼建功”标兵要列入本单位干部培养的重点对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基地。

 

           第四章   监督    管理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应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荣誉陈列室。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应持续有效开展,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测查、定期检查、同级互查工作,每年要撰写一份年终总结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和解释,由区局巾帼文明岗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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