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2日,我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