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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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2022-12-27至2023-01-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现于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税务局反馈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14681390@qq.com)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解读(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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