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政策赋能服务添力,助力出口企业稳步远航”在线访谈
     为护航出口企业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拟定于2024年12月5日10:00-11:00举办“政策赋能服务添力,助力出口企业稳步远航”主题的在线访谈。届时,与会嘉宾将与广大网友进行线上互动交流,并解答涉税问题。欢迎广大网友访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积极参与本次访谈活动。
时间: 2024-12-05 10:00:00 -- 2024-12-05 11:00:59
嘉宾: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邱鹤峰 , 税源管理股股长:胡雁峰 , 税源管理股科员:吴刚强
相关图片 更多>>
邱鹤峰 胡雁峰 吴刚强
文字实录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欢迎大家参加我们这次在线访谈活动。今天访谈的主题是“政策赋能服务添力,助力出口企业稳步远航”。参加本次访谈的嘉宾有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邱鹤峰;税源管理股股长胡雁峰;税源管理股科员吴刚强。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  [12-05 10:00]
  主持人 :   接下来,我们先请邱局长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以及海盐县税务局在这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  [12-05 10:01]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邱鹤峰 :   各位网友、纳税人,你们好!今天很高兴来参加这次在线访谈活动,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  [12-05 10:01]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邱鹤峰 :   近年来,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调整包括提高部分商品的退税率、优化退税流程、实施分类管理、无纸化管理、加强预警及函调等风险管理、鼓励新业态出口的税收政策等方面。这些调整旨在更好地支持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提高出口退税的效率和便利性。海盐县税务局进出口部门始终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不折不扣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扎实开展精细化、个性化宣传辅导,高效服务出口企业及时、足额、准确享受税惠红利。同时,我们也在持续优化升级出口退税服务,让出口涉税业务办理更加便捷、高效,从而助推区域外向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12-05 10:05]
  主持人 :   谢谢邱局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纳税人在提问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2-05 10:07]
  网友 yujjj :   老师你好,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出口企业,请问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如何办理呢?  [12-05 10:07]
  税源管理股股长 胡雁峰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12-05 10:09]
  网友 桃子 :   现在新电子税务局已经上线了,请问和之前相比,出口退税申报的流程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12-05 10:12]
  税源管理股股长 胡雁峰 :   新电子税务局将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税务事项整合在一起,方便企业统一管理和操作,提供了更加便捷、智能化的退税服务。新电局出口退税功能模块进行了重新布局,与原先的有所区别,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并熟悉新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确保正确、及时地进行申报,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向我们咨询。  [12-05 10:15]
  网友 开开心心 :   在新电局申报后,我们发现已申报数据有误的,如何撤回?  [12-05 10:19]
  税源管理股股长 胡雁峰 :   如果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12-05 10:22]
  网友 秋收冬藏 :   我是嘉兴的一家生产企业,目前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怎么计算增值税退(免)税?  [12-05 10:23]
  税源管理股科员 吴刚强 :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12-05 10:27]
  网友 番茄 :   老师,你好,能详细介绍一下出口退(免)税收汇的具体规定吗?  [12-05 10:29]
  税源管理股科员 吴刚强 :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12-05 10:32]
  网友 游客 :   我想问一下,现在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12-05 10:34]
  税源管理股科员 吴刚强 :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  [12-05 10:37]
  网友 飞天商贸 :   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没有需要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如果想要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进行零申报?  [12-05 10:38]
  税源管理股科员 吴刚强 :   是的。根据现行规定,申报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2-05 10:41]
  网友 新空气 :   你好,我是一家外贸企业,有部分出口业务没法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怎么办?  [12-05 10:44]
  税源管理股科员 吴刚强 :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12-05 10:47]
  网友 哈哈出去玩 :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是出口企业,最近发现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一致,这样能不能申报退免税?  [12-05 10:52]
  税源管理股科员 吴刚强 :   根据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12-05 10:58]
  主持人 :   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访谈的提问环节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感谢各位的热情参与!大家如有其他问题,可拨打12366热线咨询,也可以通过征纳沟通平台、税企联络群等渠道进行询问。  [12-05 10:59]
  主持人 :   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对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12-05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