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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告知书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的规定,现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若干事项告知如下:

一、检举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检举,应当对本人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受理范围: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请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

三、检举内容应当包含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四、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采取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五、宁波市为计划单列市,非我局管辖范围。宁波地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请您直接向宁波市税务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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