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新版增值税申报表试点纳税人报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类型 | 出具单位 | 材料依据 | 备注 | ||
共性资料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新版增值税申报表试点纳税人报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个性材料 |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6.使用税控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先完成【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说明 |
申请 | |||||
受理 | 即办(当场)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审核 | 即办(当场) | 业务审核岗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结;审核不通过的退回。 | |
办结 | 即办(当场) | 业务审核岗 |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 办结该事项 | |
送达 | 即办(当场)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无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门户网站“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除其他个人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否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解答:不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的主体并不享受该优惠。
2、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附件: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空白文本.doc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