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东港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7  14:38 来源:办公室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舟山希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91330900MAK542U73F)纳税人:

由于该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申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该纳税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普税东限改〔20261006号)。自公告期满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我局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东港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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