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单位欠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且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我局将下列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并制发《阻止出境决定书》。因下列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下列单位《阻止出境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阻止出境公告送达汇总表
2.阻止出境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