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希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91330900MAK542U73F)纳税人:
由于该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申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该纳税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普税东限改〔2026〕594号)。自公告期满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我局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东港税务分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