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我所责令下列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制发《催告书》。因下列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文书号 |
1 | 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 | 91330624MAE7UPCP1X |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新税七强催 〔2026〕 010401 号 |
附件:《催告书》(新税七强催 〔2026〕010401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七星税务所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