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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湖税一稽处〔2025〕27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湖税一稽不罚〔2025〕12号),由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税务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税一稽处〔2025〕27号).doc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湖税一稽不罚〔2025〕1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