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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止2025年3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此数)的企业(单位)以及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含此数)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2025年度第一季度欠税公告清册(企业).xls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婺城区税务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