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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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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5-03-1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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