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费)义务的,在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登记;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事宜。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第九条。
(六)《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93号)第五章。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依法终止情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后,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填写《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适用项目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类型 | 出具单位 | 材料依据 | 备注 | |
共性资料 | 《清税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 |||
个性资料 | 发票尚未验旧、未使用的纳税人 |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 | |||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 | 税务Ukey、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金税卡和IC卡 | 申请人自备 | 实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 | ||||
办理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纳税人报送 | 《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人力社保部门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93号)第十八条 |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说明 |
申请 | 即办(当场)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当场)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审查 | 非即办(9工作日) | 业务审核岗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 1.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办理。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办理。 | |
办结 | 即办(24小时内) | 业务审核岗 |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 办结该事项 | |
送达 | 即办(当场)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5个工作日内。
(2)若税源管理科(所)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①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②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③纳税人在税务注销办理过程中确有必要补充、补正相关资料的,办理时限也可中止,但只能中止一次,且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清税申报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无。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需要注销社保登记的,是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登记吗?
解答:是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在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登记;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事宜。
2、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