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五条、第八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四)《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三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六条、第八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二条。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有关非居民税收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94号)第一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第二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适用项目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类型 | 材料依据 | 备注 | |
共性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第二条 | 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 |
年度财务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 |||
个性资料 |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 税调整 |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第二条 | |
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 |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外国石油公司非居民纳税人 |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 |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并发生了弃置费的外国企业或负责海上油(气)田作业的实体 |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三条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二条 | |||||||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 |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或需调整成本对象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 ||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留存备查 | |||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留存备查 | |||
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留存备查 | |||
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留存备查 | |||
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全省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说明 |
申请 | 即办(当场)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当场)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办结 | 即办(当场) | 业务审核岗 |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 办结该事项。 | |
送达 | 即办(当场)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无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非居民企业什么时间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解答: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附件: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空白文本.doc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示范文本.doc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空白文本.doc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示范文本.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空白文本.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