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出口企业为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其他涉税业务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备案以及后续变更。本事项具体包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需要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六)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二)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二十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第九条。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是指出口企业为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其他涉税业务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备案以及后续变更。本事项具体包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需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不需要单独撤回,该备案信息随着集团公司总部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而失效。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免税品经营企业享受销售货物退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备案变更。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报关出口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数量 | 材料类型 | 材料依据 | 备注 | |
集团公司备案共性材料 |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 电子数据1份 | |
个性材料 |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 | 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电子数据1份 | ||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共性材料 |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电子数据1份 | ||
代理出口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留存备查 | |||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个性材料 | 有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 | 代理出口协议中文翻译版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留存备查 |
注:1.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2.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说明 |
申请 | 即办(当场)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当场)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办结 | 即办(当场) | 业务审核岗 |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 办结该事项。 | |
送达 | 即办(当场)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备案变更及撤回中未结清税款的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无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办理退税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需要什么条件?
解答: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需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不需要单独撤回,该备案信息随着集团公司总部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而失效。
2、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附件: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空白文本.docx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示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