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符合免抵退税条件的生产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第四条第(八)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三条。
(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修改)。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第三条。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包括: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是指生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指生产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出口货物、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范围包括:销售到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销售到特殊区域的列明原材料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飞机、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适用项目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类型 | 材料依据 | 备注 | |
共性资料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 |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个性资料
个性资料
个性资料
个性资料 | 二类、三类和四类企业提供 | 出口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 |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 |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 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 | |||||||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 |||||||
委托出口货物 | 代理出口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留存备查 | ||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 出口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出口销售明细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年度财务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收款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 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需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 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个性资料 |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说明 |
申请 | 即办(当场)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当场)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审查 | 非即办(5工作日) | 业务审核岗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 1.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办理。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办理。 | |
办结 | 即办(24小时内) | 业务审核岗 |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 办结该事项。 | |
送达 | 即办(当场)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分别在5、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承诺期限: 6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全省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6个工作日,其中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分别在5、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4年年底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无。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的办理期限为多久?
解答:全省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6个工作日,其中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分别在5、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2、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附件: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空白文本.docx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示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