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标题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关键词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5-01-23  20: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指出口企业需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原出具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作废手续的事项。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需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出口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四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十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29 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四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号)第十一条。

(七)《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第六条。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适用项目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类型

材料依据

备注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作废出口退免税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政府机构核发

1份

原件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说明

申请

即办(当场)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办结

即办(当场)

业务审核岗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办结该事项。

送达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丢失税务机关盖章出具的原证明后能否办理作废

解答:不可以。

2、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模式
默认
黑暗
柔和
高亮
高对比
灰度
配色
A
A
A
A
正常
加快
缓慢
关闭
原始大小
较大
特大
配色
读屏 读屏
字体 字体
退出 退出
友情提示
单击开始语音播报,双击访问链接内容;点击关闭按钮,退出语音服务。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