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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源税申报 关键词
资源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5-01-23  15: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第二条。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全文。

(四)《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适用项目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类型

出具单位

材料依据

备注

共性资料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性资料

除水资源税外的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水资源税纳税人

《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附件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说明

申请

即办(当场)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办结

即办(当场)

业务审核岗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办结该事项

送达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资源税申报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2、问题:《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确定的四项资源税授权减免事项如何办理?

解答: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当月起1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

符合意外事故减免税减征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备查;符合自然灾害减征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相关资料、或保险公司理赔相关资料备查。

(2)符合条件的共生矿减半征收资源税,符合条件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减征或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备查。

(3)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尾矿回采的批复或认定意见。

(4)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享受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还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实施生态取用水的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态取用水起止时间、生态取用水水源类型、生态取用水量、生态取用水地点等相关信息。

3、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4、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附件: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示范文本.doc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空白文本.doc

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示范文本.docx

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空白文本.docx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示范文本.doc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空白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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