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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22  10: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居民企业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第六条.

(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三点。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适用项目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类型

材料依据

备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原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查验后退回

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查验后退回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

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

申请人自备

2份

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第六条

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说明

申请

即办(当场)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办结

即办(当场)

业务审核岗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办结该事项

送达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出文办结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时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吗?

解答:不需要。

2、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空白文本.doc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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