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含水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纳税前,应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维护应税信息。
纳税人以上税种应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维护。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含水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全文。
(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含水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纳税;或以上税种应税信息发生变化。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适用项目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类型 | 材料依据 | 备注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房产税纳税人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
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等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 ||
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等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 ||
车船税纳税人 |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
印花税纳税人 |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
资源税纳税人 |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
水资源税纳税人 | 《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附件 | |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
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
契税纳税人 | 《契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享受契税优惠 |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
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 ||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以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 |
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
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 ||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 |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 | ||
相关记账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 |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 ||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
烟叶税纳税人 | 《烟叶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说明 |
申请 | 即办(当场)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当场)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办结 | 即办(当场) | 业务审核岗 |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 办结该事项 | |
送达 | 即办(当场)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办理结果
出文办结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什么时候启用?
答: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
2、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