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一次修正,第53号第二次修正),对我市税务系统现行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拟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系统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系统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有效部分)》《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系统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2293267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30日—10月30日
感谢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