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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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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财关税〔2024〕1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4-05-09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经国务院同意,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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