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2023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2-01  16: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和《关于杭州市2023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杭税财行便函〔2023〕10号)等规定,现将我县2023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减免类别

困难减免

二、减免范围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减免幅度100%: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减免金额(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合计)不超过因自然灾害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

严重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且经纳税调整2022年度亏损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减免幅度50%,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亏损额。自2019年度起,累计减免次数超过三年的不予减免,房屋出租收入原则上不予减免。

(三)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的房屋出租收入在规范纳税的前提下,股民人均年收入7万以下(含7万)的,给予50%的房产税减免;7万以上的,给予30%的房产税减免。

(四)继续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在综合性文件中列举和省局在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时列举的其他房产税减免规定,具体详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关于修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内部把握口径的通知》(浙地税三便函〔2018〕16号),),其中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条款已失效废止的不再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房产税困难减免经审批流程核准后,在后续申报2023年房产税时实施征前减免,此前已入库税款实行退税。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资料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关于修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内部把握口径的通知》(浙地税三便函〔2018〕16号)。

(三)金融、保险、电网供电、石油、烟草、房地产、建筑业等行业企业不减免。

(四)202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参照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不予减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开放式决策的工作要求,我县2023年度房产税减免方案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8日止。

反馈方式:淳安县党政网淳安县税务局收发室,来电:淳安县税务局税政股(0571-65060808),或来函县税务局税政股(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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