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等规定,现将我县202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减免类别
困难减免
二、减免范围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合计)不超过因自然灾害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二)承担政府任务;
(三)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三、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资料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二)金融、保险、电网供电、石油、烟草、房地产、建筑业等行业企业不减免。
(三)202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参照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不予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