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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000002484088Y/2023-44592 成文日期 2023-03-08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 公告2023年第2号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关键词 有效性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3  11: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3-0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修改为“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简称代办退税):(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或被浙江省商务部门认定为综服企业;(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同时废止第七条、第八条。

二、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第二条“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只需通过浙江省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中“浙江省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

第五条“出口企业通过申报平台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以申报平台反馈的电子受理回执单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及第六条“出口企业可通过申报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免)税各类电子文书,也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中“申报平台”修改为“电子税务局”。

三、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二条中“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修改为“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与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qyhc.zjiip.org.cn)”。

四、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领购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94号)第一条第一款中“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由浙江省税务局批准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负责印制”修改为“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由浙江省税务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负责印制”。

第二条第(一)项中“统一发票由省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直接送到各市地税务局”修改为“统一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直接送到各市地税务局”。

第二条第(三)项“印刷企业把发票交送达地税务机关验收时,应提供发票装箱明细表。为确保发票途中运输安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必须配置具有防盗性能的运送发票专用车辆,车上除驾驶员外,至少应配备一名押运员”的内容废止。

五、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1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修改为《税费优惠申请表》。同时废止第四条第(一)款内容。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领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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