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2023年热点问题汇编(2) 关键词
2023年热点问题汇编(2)
发布时间:2023-02-03  15: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1.问:印花税法所称营业账簿指的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2.问: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按月计算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其中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


3.问:2023年,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4.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023年1号公告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5.问: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6.问: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附件2规定: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将第三点中的“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的车船税”修改为“船舶和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本年度应缴的车船税”。


7.问:2023年开始,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是不是由税务部门征收了?

答: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 (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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