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关键词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23-12-15  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问: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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