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2022年热点问题汇编(6) 关键词
2022年热点问题汇编(6)
发布时间:2022-06-14  15: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1.问:现在快递收派业务可以免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2.问:既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顺序有先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3.问:中型企业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的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4.问:今年开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5.问:本月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属于小微企业,申报的时收入成本这些表格无法选择?怎么填写相关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6.问: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填写汇算清缴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时,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只能填写(一)人员人工费用 的总数,第4.5.6行就是灰色的无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规定:“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 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 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 行“(三)折旧费用”、第19 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 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 行“(六)其他相关费用” 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7.问:单位上个月已经申请了增值税留抵退税,这个月在申报城建税时,之前退下来的留抵退税额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

 

8.问:我们是小微企业,现申报2021年的房土两税,是否有因疫情影响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3号):“一、对我省2020年出台的《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中明确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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