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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1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浙财税政〔2022〕4号

【发文日期】 2022-03-1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 年第10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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