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2022年热点问题汇编(12) 关键词
2022年热点问题汇编(12)
发布时间:2022-12-06  17: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1.问:开具出口发票,购买方信息可以填写外文吗?

答: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四、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二)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三)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2.问:个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件;

  2.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3.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4.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3.问: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交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问: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


5.问:企业在申报社保时提示7至9月医保缓缴已经可以开始缴纳,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0号)规定:二、对符合医保发 〔2022〕21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7月至9月 (费款所属期,下同)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考虑到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代缴。

……

五、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中断参保等业务,其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由单位在规定的补缴期限内统一补缴。

上述政策中缓缴期满指费款所属期2022年9月,即征收期2022年10月。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即2022年11月开始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因此,11月份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社保费时提醒所属期2022年7-9月的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可以开始补缴。补缴渠道: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社保费申报及缴纳-单位社保费申报缴费查询,申报日期起选择“2022年8月1日”,申报缴费状态选择“已申报未缴款”,对查询出的缓缴记录点击“缴款”进行补缴。


6.问: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多久之内要完成补缴?

答: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规定: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31号)规定: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策宣传,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告知到位,不折不扣落实好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等政策规定。


7.问:企业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公益性捐赠时,怎么确定捐赠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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