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我所责令下列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制发《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因下列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文书号 | 欠缴社保费所属期及金额 |
1 | 新昌铭豪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91330624MA7D64MPX0 | 新昌税七 税社限缴通 〔2022〕1867 号 | 2022年08月01日至2022年08月31日,社保费11973.3元。 |
2 | 新昌县宏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30624MA2BD9MP0C | 新昌税七 税社限缴通 〔2022〕3099 号 |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7月31日,社保费9842.21元。 |
附件1:《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新昌税七税社限缴通〔2022〕1867号).docx
附件2:《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新昌税七税社限缴通〔2022〕309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七星税务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