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 关键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
发布时间:2021-09-28  16: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研发积极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为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结合以往发布的加计扣除政策文件,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供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参考。

一、《公告》内容有啥亮点?

答:一是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也就是在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季度的优惠。

二是增设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公告》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

三是调整优化“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改为按照所有研发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二、2021年10月份申报期,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答:企业享受此项优惠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留存备查。

三、如果企业在2021年10月份申报期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期没有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5月底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四、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在哪些方面做了优化简化?

答:一是简并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二是精简辅助账信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三是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体现2015年之后的政策变化情况,如未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填写要求,企业需自行调整样式或分析填报。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公告》还对填写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五、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定位是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个参考使用的样本,不强制执行。因此,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既可以选择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需要说明,企业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可以参考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等进行相应调整。

六、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吗?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整计算方法后对企业有哪些好处?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这样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八、“其他相关费用”中的限额、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额三者逻辑关系如何?

答: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九、跨年度的资本化项目,在每个年度都需要就发生的研发费用参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吗? 

答:为简便计算,且与辅助账样式的设计逻辑保持一致,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比如某资本化项目在2019、2020、2021年均发生了研发费用,2021年形成无形资产,2019、2020年的研发费用在当年暂不参与“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在2021年该研发项目结束后结转无形资产的年度,将上述三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

十、2021年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按会计口径归集还是按税收口径归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是按税收口径填写的。因此,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应按税收口径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十一、如2021年第三季度还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就出现亏损,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将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计算实际利润额前减除,减除后的余额为当期盈利额或亏损额,因此无论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均可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十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更优惠政策?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十三、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其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有何具体规定?

答: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四、什么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十五、什么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以下七类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十六、企业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答: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十七、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答: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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