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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00002668223K/2021-36193 成文日期 2021-07-21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玉第7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玉第7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07-21  17: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您在台州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的建议》(玉第7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疫情影响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延续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疫情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疫情影响房土两税减免政策,积极开展了政策宣传培训,确保纳税人全面知晓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并向省局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2020年7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明确并扩大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口径。2021年2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又下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3号),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明确浙财税政〔2020〕6号、浙财税政〔2020〕13号文件延续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我局持续做好应对疫情房土两税贯彻落实,全面做好宣传辅导,加强内部培训,全面落实政策,确保优惠政策切切实实惠及纳税人。

二、关于破产企业房土两税优惠政策问题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省市两级均明确了对破产企业核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省税务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浙税发〔2019〕87号),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酌情减免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市在《关于印发<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9〕20号)中明确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浙税发〔2019〕87号),若纳税人符合上述税款减免条件且税款获得100%减免的,则不产生相应税款和滞纳金。我局严格落实两个文件精神,全市税务系统积极开展破产企业便利化行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优惠政策落实服务保障问题

去年以来,我局开展了多种途径多种方式的纳税宣传服务,切实保障疫情相关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我们重点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和钉钉等税企平台以非接触式方式向纳税人温馨提示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大数据筛选可能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开展“点对点”宣传,通过邮寄和重点走访等形式向纳税人发放宣传手册。今年围绕新出台、延续执行的减税降费政策,依托征纳沟通平台,采取政策推送、授课培训、编发指引、答疑互动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开展精准宣传、推送。组织开展优惠政策的专题培训,辅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完成减免申请手续,确保纳税人以“征前减免”的方式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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