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对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统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现于2018年9月28日至10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peterpan_ruc@163.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