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8-07-20
【是否有效】 条款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文第三条失效废止。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1号)、《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1号),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承继原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办公地址:杭州市文三路539号,邮政编码:310013。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另设文三东办公区,办公地址:杭州市文三路461号,邮政编码:310013。
二、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 “一网通办” “主税附加税一次办”。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原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之江税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之江税务分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