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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5  16: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8-12-2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提高征管效率,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6号)的规定,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现就市本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大行业

小行业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起征点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

饭店/酒家/火锅城

0.4%

快餐/小吃/面/煲

0.4%

旅店业

0.4%

服务业

婚纱摄影

0.4%

美容/美发/理发/足浴

0.4%

复印/打字/晒图

0.4%

牙科诊所

0.4%

其他医疗服务业

0.4%

沐浴

0.4%

其他服务业

0.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卡拉ok/KTV/包厢/音乐茶室/酒吧

0.4%

台球(高档)

0.4%

网吧

0.4%

台球(普通)

0.4%

游戏机

0.4%

棋牌

0.4%

其它

0.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码头吊车

0.1%

装卸搬运业

0.1%

货物运输

0.6%

客运行业

0.6%

快递

0.4%

建筑业

空调安装

0.1%

其他

0.1%

工业


0.4%

商业


0.4%

本公告不适用于门征业务。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原《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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