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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文号】 [87]税收三1138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87-10-08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本文全文废止。

各市、地财税局: 

  根据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通知精神,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以上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省劳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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