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税务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全局概况,包括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政策文件,包括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解读信息;
3.纳税服务,包括纳税人权利和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办税指南、办税地图、办税日历、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4.行政执法信息,包括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欠税公告;
5.税收收入统计信息;
6.自身建设,包括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7.人事任免信息;
8.公众参与,包括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信息;
9.社会监督,包括局长信箱、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信息;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以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网站(网址为/col/col9914/index.html,下同)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目录编排。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淳安县税务局信息目录分为“全局概况、政策法规、纳税服务、行政执法、税收统计、公众参与”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关键字、标题、正文、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标题、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成文日期、主题分类、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正文等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淳安县栏目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税信息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内容。
1.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平台(/hdpt/front/main.do?sysid=2)提交公开申请。
(二)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5号(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夏令时,节假日除外)
8:30—12:00,13:30—17:00(冬令时,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1-65061108
传真号码:0571-65061110
邮政编码:311700
电子邮箱地址:casw20200713@163.com ( (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的申请方式)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杭州市税务局办公室(地址:杭州市建国南路276号)投诉举报;也可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上进行投诉举报。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