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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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 关于租房租金抵税还是房贷抵税问题 | ||
内容 | 您好 我在杭州长期租房住,今年年初买了偏远郊区距离工作地点27公里的预售的房子 需要2022年8月交付,目前在还贷款。个税电子税务局上显示我的租房租金可以抵扣,但是目前买了房子应该申请住房贷款利息 财务不确定之后到时候汇算清缴的时候我是否需要补税 所以我现在能否单独申请住房租金抵扣个税(因为房子还要2年交付 目前是房贷+房租开支都要) | ||
附件 | |||
办件编号 | NSZX20201010045 | 提交时间 | 2020-10-12 10:58:31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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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结束 | ||
答复内容 |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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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20-10-13 0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