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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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 关于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咨询 | ||
内容 |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咨询一下土增清算的政策:1、在浙江省嘉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点第二条规定,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不同房地产开发产品,独栋的商铺也是,是否也可以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2、税局表示企业支付的行政规费不能加计扣除,请问是否浙江省有相关的文件规定?3、针对已获取发票但未付款的部分,成本也不允许在土增清算时扣除,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以上是针对土增清算中出现的相关疑问,请教一下各位领导,望回复为盼!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编号 | LDXX20191200776 | 提交时间 | 2019-12-25 10:28:56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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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结束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您的咨询,我局现答复如下: 1.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点第二条规定,“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不包括独栋商铺。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25日(95)财税字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3.已获取发票但未付款的部分是否允许扣除问题,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问题中描述的情形虽已取得发票但未付款的部分,实际支出未发生,不符合文件“实际发生”的规定,故在清算时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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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答复时间 | 2019-12-30 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