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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关于火车票补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事宜
内容 2019.4.1起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能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请问延长补票的是否适用(票面上有身份证号码,无姓名)?如果适用的话,票价中包含的手续费能否合并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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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NSZX20190705464 提交时间 2019-07-09 16:29:4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按文件规定有注明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车票可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07-12 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