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下列纳税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到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练市税务所207室(地址: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市南大道118号;联系电话:0572-3951226)领取文书正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识别号 | 所属年度 | 欠缴税额 | 文书字轨 |
1 | 闫超 | 412702********3152 | 2023 | 2748.8 | 浔税税通〔2024〕100000002号 |
2 | 唐传菊 | 513021********5669 | 2023 | 3689.55 | 浔税税通〔2024〕1000000011号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