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5  18: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因下列单位欠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且没有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2】80号),我局将下列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并制发《阻止出境决定书》。因下列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下列单位《阻止出境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2024年4月阻止出境清册.xlsx

          2.2024年4月《阻止出境决定书》汇总.zip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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