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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税一稽处〔2024〕16号),由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税务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税一稽处〔2024〕1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