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定君贸易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
鉴于附件所列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纳税人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信息公开—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或直接到所属主管税务科所分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主管税务科所分局 | 需送达的税务文书 |
1 | 91330122MABNY23N66 | 桐庐定君贸易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凤川税务分局 | 桐税限改〔2023〕29594号 |
2 | 91330122MA7C85XLXP | 杭州桐庐红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凤川税务分局 | 桐税限改〔2023〕29706号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桐税限改〔2023〕2959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桐税限改〔2023〕2970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