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税藤公〔2023〕1号
温州绿卡贸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纳税人:
我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鹿税藤限改〔2023〕1715号,温鹿税藤限改〔2023〕1716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鹿税藤限改〔2023〕1715号,温鹿税藤限改〔2023〕1716号)(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纳税识别号(社会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需要送达的文书 |
1 | 91330302MA2JCFLR9Y | 温州绿卡贸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蒋涛 | 温鹿税藤限改〔2023〕1715号 |
2 | 91330302MA7D0D517H | 温州零杭贸易有限公司 | 周振专 | 温鹿税藤限改〔2023〕1716号 |
附件: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鹿税藤限改〔2023〕1715号)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鹿税藤限改〔2023〕17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藤桥税务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