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南明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5  1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因下列人员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限下列人员于2023年5月3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下列人员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个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书号

未申报所属期

1

占时勇

42212819******7875

新昌税南限改〔2023〕1078号

2020年

2

王伟祥

33062419******1154

新昌税南限改〔2023〕1081号

2020年

3

王伟祥

33062419******1154

新昌税南限改〔2023〕1082号

2021年


附件: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昌税南限改〔2023〕1078号).pdf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昌税南限改〔2023〕1081号).pdf

          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昌税南限改〔2023〕1082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南明税务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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