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人员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限下列人员于2023年5月3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下列人员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 个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书号 | 未申报所属期 |
1 | 占时勇 | 42212819******7875 | 新昌税南限改〔2023〕1078号 | 2020年 |
2 | 王伟祥 | 33062419******1154 | 新昌税南限改〔2023〕1081号 | 2020年 |
3 | 王伟祥 | 33062419******1154 | 新昌税南限改〔2023〕1082号 | 2021年 |
附件: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昌税南限改〔2023〕1078号).pdf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昌税南限改〔2023〕1081号).pdf
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昌税南限改〔2023〕1082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南明税务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