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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000002484088Y/2023-44562 成文日期 2023-01-0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 公告2023年第1号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 关键词 有效性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0  16: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1-0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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