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富润砖瓦厂(纳税人识别号:91330683146331128R):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绍税二稽强扣〔2022〕1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绍税二稽强扣〔2022〕1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22日